2014-09-19 09:22:26板新
核准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加入公會並完成規定之專業訓練時數,始能繼續執行業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新修正施行之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除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外,並應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始能繼續執行業務,倘未加入公會者,不得執行業務;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將依記帳士法第35條第4項第6款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該局並指出,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及第27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應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辦理。亦即擅自執行業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受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提醒轄內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為免違反上開規定,務必依規定加入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另為利於下(104)年度繼續執行業務,本(103)年度尚未參加專業訓練或專業訓練時數尚不足24小時者,應把握時間儘快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42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方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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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