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6 08:52:25板新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計算與同址營業機構共同負擔之費用時,應依向稽徵機關核備之分攤辦法計算應分攤之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若有與同址營業之機構共同負擔之費用,應依向稽徵機關核備之分攤辦法計算應分攤之金額,不得逕依其他分攤方式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調查發現其中業務及管理費用分攤申報1億5千8百多萬元,其計算方式並未依其向該局申請核備之各項費用分攤標準「共同費用依營業收入比分攤」方式計算,經該局重新按營業收入比計算後,該業務分行應分攤業務及管理費用之金額爲4億3千8百多萬元,補徵稅款達7千多萬元。
該局特別強調,營利事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時,應慎選其分攤辦法,並確實依該分攤辦法計算應分攤之費用,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6)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