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2 09:07:41板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若贈與之一方於2年內死亡,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需將此項財產計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
該局於審理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曾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計3,000萬元,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未列報該筆贈與,經國稅局函請該配偶說明雙方資金往來之法律關係,渠函覆主張既然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則自然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指出,配偶相互間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雖不課贈與稅,仍屬贈與行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稅。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處罰。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