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0 08:47:58板新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100萬元以下之財產,不計入贈與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每年農曆七月過後到過年前,是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贈與子女婚嫁時財產如何辦理申報及相關法令規定等。該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該局指出,一般民眾對法條中所稱「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究竟是指父母合計贈與100萬元抑或分別贈與100萬元,有所疑義。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係指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另「婚嫁時」之期間係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可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各自贈與100萬元,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時加上贈與稅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則該名子女當年度受贈金額計達640萬元,即可成為子女創業基金、購置財產或其他理財規劃之資金來源。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與辦理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如申報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予列管,俟登記後補附)及贈與財產價值證明等文件,供主管稽徵機關審認。
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405】
新聞稿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林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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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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