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9 11:49:00板新
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可採用媒體辦理決、清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營利事業可於決、清算申報期間內,檢齊相關文件及媒體檔案光碟片(磁片)辦理申報。但逾期申報之案件,則不得以媒體辦理申報,必須採用人工方式辦理決、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決、清算媒體申報軟體,建檔後儲存於光碟片,送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決、清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https://www.ntbca.gov.tw)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程素芬,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172)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