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5 09:07:07板新

個人對政黨之捐贈,於適用捐贈列舉扣除時,應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1條、第17條及第19條相關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該項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對政黨之捐贈,如被捐贈之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2﹪,則不適用政治獻金法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也不得主張改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適用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某政黨之捐贈100萬元,並已取具該政黨出具之收款收據,嗣因該政黨101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2﹪,不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1項得作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經該局剔除該筆捐贈扣除額。嗣甲君申請復查,主張該項捐贈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認列捐贈列舉扣除額,惟因該項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扣除規定,仍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否准認列該筆捐贈款項。
該局特此提醒民眾注意上述捐贈扣除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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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