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5 09:03:04板新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稅案件,請於103年8月25日前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稅案件,將於8月初寄發稅單,繳稅期間為103年8月16日至103年8月25日止。接獲補稅通知的納稅義務人對核定內容如有疑問,請儘速向發單的分局、稽徵所查詢。
該局指出,收到補稅稅單民眾,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103年8月27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除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信用卡等方式擇一繳納外,補稅金額2萬元以下者,更可就近至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上開繳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 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的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稅。
二、 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依網頁指示操作,分別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款期限等資料繳納稅款。
三、 使用信用卡繳稅: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的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外島【金門除外】及國內行動電話者請加撥02或04或07,國外地區者請加撥8862【或4或7】;服務代碼166#)或透過網際網路(網址:http://paytax.nat.gov.tw ),依指示操作,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授權碼後,完成繳稅手續。
上述三項繳款方式繳納稅款須鍵入繳款書上記載的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款期限等資料,但使用信用卡繳稅還必須輸入持卡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卡號、信用卡有效期限等資料;另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係採即時扣款方式,且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之晶片金融卡為限。繳稅成功後,請保留交易明細表,作為繳稅證明憑證。若需繳稅證明,可向發單的分局、稽徵所申請核發。
該局特別提醒近日收到補稅單的民眾,在核對繳款書無誤後,請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除原補稅額外,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並再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戴昭杰,電話:04-23051111轉8312)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