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2 10:57:50板新

納稅義務人當年度必須於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始得列報結婚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我國民法婚姻制度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發生婚姻關係之效力,故納稅義務人於所得年度中結婚,於列報當年度已結婚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時,一定要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已辦妥結婚登記者才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該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之王君列報為配偶,致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遭國稅局補稅5,363元,並處罰鍰2,681元。李君申請復查,主張其在101年11月17日已舉行婚禮及公開宴客, 102年5月份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身分證予國稅局人員並告知夫妻合併申報,對被處以罰鍰無法認同。經該局以李君與王君2人雖於101年11月17日舉行婚禮,惟至102年2月2日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渠等2人101年度於法律上尚未具備婚姻關係,卻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合併申報,致虛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其未就實際婚姻狀況申報核屬有過失,自應受罰,原核定予以補稅及處罰鍰並無違誤,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年度中結婚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須以該所得年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理並完成結婚登記者為要件,如雙方僅於該年度舉行婚禮或宴客,而未於該年度辦妥結婚登記,即與民法規定不合,並未發生結婚效力,該年度尚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以免造成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情形,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該局也特別呼籲,請102年度舉行婚禮但於103年1月以後才辦理結婚登記之新婚夫妻,再檢視一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有誤採合併申報之情形,如有類此情形,請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補稅,以免嗣國稅局查獲後,除遭補稅外,尚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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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