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2 10:51:55板新
欠稅遭限制出境,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處理一件A公司欠稅2百多萬元負責人張君被限制出境,一時籌無現金急於出國的案例,張君雖主張欠稅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准予分期繳納,並如期分期繳納,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但依規定該公司應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才可以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稅捐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在200萬元以上;或申請行政救濟在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繳稅捐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在3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因此,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限制出境列管的全部欠繳稅捐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所稱相當擔保,係指黃金、外幣、有價證券、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及其他財政部核准之財產。
該案A公司負責人急於出國,又一時籌無現金,為儘速解除出境限制,爰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擔保全部稅款,並經該第三人向銀行取得放棄行使抵銷權之書面同意,該局旋即受理並陳報財政部解除張君出境限制,讓張君順利出國洽商。
該局特別提醒,如已遭限制出境,急需出國,但苦於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提供欠稅之相當擔保,俟辦妥擔保手續後,由稅捐稽徵機關儘速辦理解除出境限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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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