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2 09:11:33板新

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且經查明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則可不適用上述設算租賃收入之規定。上述提到的「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所以個人以其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必須符合無償且供住家使用的條件,才不用計算租賃收入。
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何惠絹,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2)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