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5 09:14:05板新
營利事業租地建屋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向地主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供營業上使用,並以該營利事業為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或約定房屋歸地主所有,該建物仍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有租地建屋情形,並逕以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之租約年數計算計提折舊,致遭調減折舊費用並補稅。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陳勝利,電話:04-23051111轉7128)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