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1 09:35:54板新

臺灣臺北財政部賦稅署與盧森堡直接稅稅務局避免所得稅及資本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臺灣臺北財政部賦稅署與盧森堡直接稅稅務局避免所得稅及資本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自103725日生效,並自1041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臺盧租稅協定歷經多年推動,已於本(103)725日生效,為繼吉里巴斯之後,我國第27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本協定之生效,可促進臺盧雙邊投資往來、緊密兩國經貿關係,提升臺商競爭力,並進一步深化雙方文化、科技交流及學術合作。

 

       臺盧租稅協定係於1001219日由我現任財政部次長、時任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與盧森堡直接稅稅務局局長Mr. Guy Heintz於盧森堡市正式簽署,並各自完成法定程序及相互通知後,於本年725日正式生效。其適用日期,依據該協定第29條規定,屬就源扣繳稅款者(例如:股利、利息、權利金),為10411日起應付之所得;屬其他所得稅(例如:結算申報稅款),為10411日起任一課稅年度應課徵之稅額。

 

        臺盧租稅協定共30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針對各類別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以吸引投資,創造就業及促進經濟成長。前述減免稅措施對於雙方經貿、投資、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包含營業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及證券交易所得,臺盧租稅協定生效前後相關課稅規定比較詳附表。

        盧森堡係歐洲金融業務中心,向為金融控股公司、私募基金及存託憑證註冊或發行地,臺灣多數境外基金亦係在盧國註冊,且多家公司之存託憑證在盧國掛牌。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在我國境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84.5%於盧森堡註冊,金額高達新臺幣27,000億餘元。

        鑑於盧森堡金融業務中心之特色,財政部特針對在盧森堡註冊之基金投資我國證券市場取得之股利、利息及證券交易所得,申請適用臺盧租稅協定優惠稅率進行說明。盧國之集合投資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s,以下簡稱CIVs)分為導管型態及公司型態兩種,導管型態之CIVs非為盧國所得稅之課稅主體,其取得我國公司分配之股利或各式我國來源利息,應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按其受益人為盧國居住者之比例申請適用臺盧租稅協定之優惠稅率(上限稅率為10%),其出售我國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亦得按前開比例申請適用本協定免稅優惠;至公司型態CIVs,為簡化其申請適用程序,臺盧租稅協定第10條「股利」第2項第1款及第11條「利息」第2項第1款特別約定,可直接以公司名義適用臺盧租稅協定,惟上限稅率為15%,其出售我國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依第13條第4項規定免徵我國最低稅負。此外,盧國居住者企業派員來臺提供服務(例如盧國主辦承銷商或存託機構為國內發行公司在海外發行有價證券提供之金融服務),於任何12個月期間合計不超過6個月者,其取得之服務報酬,得申請免稅優惠。

        鑑於我國與盧森堡金融及投資往來關係密切,臺盧租稅協定之生效適用,可確保我國人在盧國投資或經營事業獲得合理待遇,有助於我國企業全球布局及我國歐洲租稅協定網絡之建立。又其對股利及利息提供永久優惠稅率,可吸引在盧國註冊之基金投資我國證券市場,注入外資活水;短期金融服務免稅,可適度減輕盧國主辦承銷商或存託機構辦理國內發行公司在海外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所取得服務報酬之租稅成本,提高其承銷意願,有助我國企業資金之募集。臺盧租稅協定之生效適用,對於臺、盧雙方資金之流動,可謂相得益彰。

備註:1.臺盧租稅協定中文及英文約本內容請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國際財務業務>租稅協定查詢。

2.適用租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備註1位址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3.各式申請書表格式請自備註1位址之租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鐘科長素華

聯絡電話:2322-8150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更新日期: 201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