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1 09:25:40板新
使用電子發票(B2C)商家,應具備可接受消費者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設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表示,於核准開立電子發票之商家購物消費結帳時,出示手機條碼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惟店員表示不熟稔系統操作方法或未裝設紅外線掃瞄槍(器),無法提供消費者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僅提供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
該分局說明,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使用電子發票(B2C)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且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商家)不得拒絕。
該分局特別呼籲,使用電子發票(B2C)商家,應加強人員教育訓練及檢視自身設備,確保消費者能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加入政府推廣電子發票無紙化(不列印紙本電子發票)並落實節能減紙的目標,共同投入愛地球行列。【#351】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嘉吟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41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31
上一篇:中區國稅局創新推動「貨物稅及菸酒稅一站式全方位服務窗口」,提供宅急便服務
下一篇:中華民國政府與吉里巴斯共和國政府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自103年6月23日起生效,並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