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饋稅制福國利民.健全國家財政改善所得分配
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自民國87年度實施至今之所得稅兩稅合一制度對於所得分配改善無明顯助益,且每年造成國家稅收減損,為健全國家財政及改善所得分配,乃擬訂「財政健全方案」。 103年5月16日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並於同年6月4日經總統公布,自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內容修正如下: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 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
(二) 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爰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
二、條正綜合所稅稅率結構: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稅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
三、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相關扣除額調整如下:
(一)薪資所得扣除額由10.8萬元提高到12.8萬元。
(二)單身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到9萬元,已婚標準扣除額由15.8萬元提高到18萬元。
(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0.8萬元提高到12.8萬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係為建立「回饋稅」理念,讓高所得者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並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稅賦,進而成為社會向前發展之動力。【#28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妍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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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