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9 08:38:02板新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稅案件請於103年8月25日前繳納稅款,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稅案件,將於7月下旬陸續寄發稅單,繳納日期為103816日至825日止,接獲通知補稅的納稅義務人對核定內容如有疑問,請儘速向發單的分局、稽徵所查詢。

該局指出,收到補稅稅單的民眾在繳納期間屆滿(103825)2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除可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或到各代收稅款處臨櫃等方式擇一繳納外,補稅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更可就近至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稅。

該局說明,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有關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又未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額者,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前揭法令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近日收到補稅單的民眾,在核對繳款書無誤後,請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除原補稅額外,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款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並再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請民眾於103825日前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則得不償失。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蘇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