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1 08:35:32板新
營利事業如因員工違反內部規定予以扣薪,應列報其他收入或薪資費用減項
(沙鹿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於發
放薪資時,如員工未達業績目標或違反內部規定予以扣薪,在帳
務處理部分因未實際支出該筆款項,應將該筆扣款列報其他收入
或作為薪資費用之減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列帳申報,
將以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費用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所進一步表示,日前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薪資費用科目,發現該公司對其員工設有業績目標,未
達目標者會按比例予以扣薪,該年度對員工扣薪金額計200萬元,
惟未將該扣薪金額列報為其他收入或作為薪資費用減項,遂依所
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核定補稅34萬元,並處20萬餘元罰鍰。
該所貼心提醒營利事業應儘速檢查自己帳務,若有前述情形
應辦理更正,如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
繳所漏稅款,可免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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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陳政傑,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3)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