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6 12:05:33板新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經實際彌補,始有適用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87年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累積至上年度止帳載為累積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亦應包括截至86年度止之累積虧損。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稅後純益為600,000元,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600,000元,惟查該公司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5,000,000元,87至99年度之帳載累積虧損為900,000元,故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截至99年度止帳載有累積盈餘4,100,000元,尚無累積虧損須彌補,涉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之情事,除補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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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黃可欣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06)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