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6 12:03:57板新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上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納稅義務人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疑問,可撥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劉筱俐 電話:037-320063分機221)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