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9 17:35:31板新

申報租賃所得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列舉自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所支付之利息,應檢附何種文件及有何條件限制?


高雄鳳山區:林小姐來電詢問申報租賃所得想要採用列舉出租房屋的貸款利息,需要附那些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列舉自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所支付的利息項目,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息證明,而繳息證明文件分下列2點來說明:

1.該房屋出租期間所繳納的利息收據或貸款銀行所開立的繳息證明清單,且須載明貸款房屋的詳細資料(包含該房屋的座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等)

2.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貸款房屋的詳細資料,應由納稅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貸款合約書及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相關文件。

國稅局提醒您,此項利息支出項目核認的條件僅限於利息,至於它的本金、逾期息、違約金等均不可列入;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惟出租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可按非出租期間比例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06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周淑玲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5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