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2 12:10:26板新

給付非居住者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雖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嗣經自動補報,仍應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有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代為扣稅款,並於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如果已代扣稅款,惟未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嗣後雖已自動申報,仍應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某科技公司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10229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900,000元,甲君已依規定扣繳稅款162,000元,惟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遲至同年219日始自動補報,經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按應扣繳稅額162,000元處5﹪之罰鍰8,100元。

該局特別提醒,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7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