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6 15:24:39板新
子女在大陸地區就學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子女在大陸地區就學,具有正式學籍,且學籍在學年度內有效者,民眾可檢附就學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並附上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公證書,及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列報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學籍之認定,以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為主,民眾可至相關網站(網址: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2/) 查詢學校名單,若就讀上開名單以外之高等學校,亦可檢具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國稅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適用,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金額,在限額內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則不能申報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分機8040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