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2 09:18:27板新

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書應如期提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會計師年度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合計在10件以上者,於531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63日)前可在半數內報准延期至630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但採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無須申請即可延期提示,且不受1/2之限制。

該局說明,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如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營利事業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及第37條交際費限額較高之規定。另偶有營利事業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而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才繳納案件,打著可以賺得2日利息之如意算盤,殊不知此舉屬逾期繳納案件,當年度申報案件視同普通申報案件,影響盈虧互抵權益,真可謂因小失大。

該局呼籲,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可於630日前提出,免申請不受限,便利又省事!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