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2 08:54:32板新
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應歸課於實際所得人不須負擔該項稅捐?
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應歸課於實際所得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函釋令規定,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以各該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如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A君以B君名義登記為負責醫師申請私立醫療機構開業,並聘僱B君執行醫療業務,因A君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業務者,聘僱B君所成立醫療機構而獲致所得,即非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又因該所得亦非屬同條第1項第1類至第9類之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同條項第10類規定,核認為其他所得,另B君為受僱執業醫師,所具領非屬執行業務所得,並經核認所得為薪資所得。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負責醫師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並聘僱他人執行醫療業務而獲致之所得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因漏稅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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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