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2 08:52:22板新
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相關要件,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相關要件,方可列報減除其免稅額,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欲列報年滿2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除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先順序法定扶養義務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規定外,尚須提供受扶養親屬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方可列報減除其免稅額,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叔叔及嬸嬸免稅額164,000元,經國稅局以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予以剔除。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叔叔及嬸嬸確為其照顧,並出具渠等受扶養親屬之切結書為證。該局復查決定以渠等親屬並未與A君同居一家,且A君未提示足資證明渠等親屬無謀生能力及確實受其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況其叔叔亦有財產,尚難認定有由A君扶養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予以剔除補稅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列報年滿20歲以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除具有法定扶養義務外,應提示足資證明同居一家,受扶養親屬或家屬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認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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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