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2 08:43:34板新

小規模營業人不可不知的權益及義務

小規模營業人不可不知的權益及義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向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未依規定取得者,不得以不知法令規定要求免罰。

該分局於查核甲公司逃漏營業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有銷售貨物予乙、丙、丁及戊等4家小規模營業人,甲公司在調查紀錄供稱「其已於銷售貨物時,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要給買受人,惟乙、丙、丁及戊等4家營業人拒不接受,不知原因為何。」經檢視甲公司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而乙、丙、丁及戊等4家營業人對甲公司所說之情節亦供認不諱,該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渠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總額,裁處5%罰鍰。

國稅局人員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應繳納營業稅若干,雖由稽徵機關依查定之銷售額核算,但是為了健全課稅憑證制度,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除賦予營業人應取得合法憑證之義務外,同時對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時,可按其進項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之權利。即以前例,若乙營業人依規定取得甲公司所開立之進項憑證稅額55,000元,則可於取得憑證之當期申報扣減查定稅額為5,500(計算式:55,000元×10%),若當期查定稅額5,000元,除當期應繳納營業稅經扣減為0元外,餘500元可於次期查定稅額中繼續扣減。

該分局特別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不論是一般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皆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以免誤觸法令受罰。【#213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銷售稅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佳霈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5984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