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2 09:25:24板新

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點或商圈之黃金店面,應落實租金扣繳並如實申報租賃所得

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點或商圈之黃金店面,應落實租金扣繳並如實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點或商圈之黃金店面,而未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或低報租金所得者,該局將於本年度加強查核。

該局說明,商圈、夜市、火車站、捷運站或其他繁榮路段附近之黃金店面,租金均較一般水準高,惟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營利事業,或獨資、合夥事業依小規模營利事業查定課徵之營利事業,因未經國稅局選案查核,部分營利事業有故意將承租之黃金店面租金低報之情事,或與記帳業者、房東等聯合進行逃稅行為,嚴重侵蝕稅基。該局查核轄區內一緊鄰火車站之營利事業,當年度租金扣()繳憑單僅開立每月20,000元,而實際上查獲給付房東每月租金達80,000元,兩者差異甚鉅,扣繳義務人因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按實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其補報補繳外,並按同法第114條裁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扣繳憑單,個人亦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