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8 09:16:19板新
會計師自102年度起免向稽徵機關申報受託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
會計師自102年度起免向稽徵機關申報受託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2年1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200129350號令規定,已廢止會計師應於每年12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該年度委託其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名冊作業規定。
該局表示,前揭財政部令發布前,會計師接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該年度委託其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名冊向稽徵機關列冊申報。基於簡政便民及提升行政效能考量,爰檢討廢止該列冊申報作業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