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又快到了,請注意相關的新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又快到了,請注意相關的新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部分法規作了新修正,請民眾依照新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新修正內容如下:
一、結算申報時間:103年5月1日至103年6月3日(103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03年6月3日)。
二、加班收件時間:
(一)中午加班收件時間:103年5月1日、26-30日、6月3日。
(二)晚上加班收件時間:103年6月3日(結算申報截止日)延長收件至當日晚間7時。
三、本年度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及102年4月1日前未申請退還每次核定應退稅額200元以下之稅額,請填入申報書第14頁第23欄。
四、依行政院1010927院臺財字第1010058943號令,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由10%修正為12%。扣除額由200萬元修正為50萬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規定),並自102年度生效。
五、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 10104609090號令)。
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
七、自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
八、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發給新股部分請填入「資本公積配股金額(10)欄位」;發給現金部分,請依股東取得之現金是否具有出資額性質,分別填入「資本公積發給現金」項下之「不具出資額性質(股利)(17)」及「具出資額性質(非股利)(18)」欄位。有關資本公積之認定,以股東會決議為準,股東會決議未載明時,以公司會計帳冊簿據紀錄為準。
國稅局貼心提醒您,儘早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因逾期以致多繳納自動補報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166】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秀蓉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