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1 13:19:00板新
陸資擬取得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依規定於投標前應先取得內政部許可
陸資擬取得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依規定於投標前應先取得內政部許可
有關媒體報導「地上權開放陸業者投標 高雄不動產開發公會反彈」,國產署澄清如下:
一、陸資在臺灣投資不動產,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的規範,依該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有業務需要者,或從事有助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的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須先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再報經內政部許可後,才可以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亦即陸資擬參與投標取得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於投標前應先經地方政府審核通過並取得內政部許可。
二、國產署依上開規定,於招標設定地上權投標須知載明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該等規定等相關法令的規範。
三、截至102年底,國產署辦理公告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105件,標脫39件(包含台北學苑及財訓所開發案),均未有陸資參與投標,尚無所謂陸資炒作致使房地產價格不合理高漲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王組長秀時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更新日期: 201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