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0 09:47:23板新
「勿讓免稅菸酒成應稅」-外銷免稅菸酒應於期限內辦理免稅銷案。
「勿讓免稅菸酒成應稅」-外銷免稅菸酒應於期限內辦理免稅銷案。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菸酒產製廠商外銷免稅菸酒,因作業疏失未於期限內檢附菸酒稅法相關規定之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致被補徵菸酒稅。
該局說明,菸酒稅屬內地消費稅,國內產製之菸酒應於出廠時申報及繳納菸酒稅,至於外銷之菸酒,因未在國內消費不用課稅,但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規定,外銷免稅菸酒,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免稅銷案,才得適用免稅,逾期申請,不僅免稅資格被取消,還要補徵菸酒稅。
該局特別提醒,菸酒產製廠商如有外銷菸酒者,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並於期限內檢具銷案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銷案,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遭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維倉,電話:04-23051111轉7315)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