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7 09:17:39板新
違約金收入 應列報所得
違約金收入 應列報所得
民眾如有買賣無法成交而沒收對方給付的訂金,或收取對方交付的違約金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將訂金及違約金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繳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民眾處理各類買賣,常會發生糾紛而導致買賣最後無法成交,臺南陳先生就有類似的經驗,陳先生在去(102)年6月間簽約出售一棟透天厝給甲君,雙方約定8月底前付清價款及交屋,但買方甲君後來一直以房屋會漏水等理由而遲不付款,陳先生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來雙方達成和解,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但甲君須支付違約金90多萬元,陳先生於12月底收到這筆違約金。
南區國稅局說明,陳先生收取的違約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所得繳稅,陳先生為打官司支付律師費20多萬元,因此陳先生在今年5月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必須申報其他所得70多萬元(90萬-20萬)。
國稅局再度呼籲,民眾如因他方爽約所沒收款項,或因法院判決而取得之違約金,應併入該年度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尚須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林審核
聯絡電話:06-2298054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