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3 09:21:49板新
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之欠稅 未全部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之欠稅 未全部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限制出境後,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惟於稅款未全數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民眾誤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限制出境之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因此,仍在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中的欠稅,在欠稅尚未全部繳清前,仍不可解除限制出境處分。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以免被限制出境。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