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可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可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政府為改善我國少子化現象,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增定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減除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報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 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103年5月份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中育有5歲以下子女(即97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無上述情形者,皆可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黃淑惠,聯絡電話:04-26651351#219)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21
個人出售房屋需以出售價額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該所進一步提醒,102年度如有前述財產交易所得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報,屬於以前年度尚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保障個人之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余慧娟,電話:05-7820249轉403)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