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2 09:13:20板新

保險公司理賠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保險公司理賠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其中有一家公司因漏報多筆大額保險理賠收入200餘萬元而遭補稅30餘萬元,另漏報部分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營利事業領有保險公司之賠償收入,卻以該賠償收入已支付予被害人為由而未列報,惟若經稽徵機關調查該項賠償收入大於賠償損失、或賠償相關損失已入帳而賠償收入漏未申報或無法提出已賠付相關佐證資料者,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高雄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當獲保險理賠時應留意申報相關賠償收入,如因同一事實發生賠償損失時,亦應依規定記帳並保存該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12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張天輝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83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