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31 08:43:21板新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應依法計提折舊限額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應依法計提折舊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折舊約49萬餘元,經查核財產目錄,該車輛取得成本為298萬元,甲公司並以此作為計算折舊費用基礎;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自民國93年度起,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成本應以250萬元為限,因此,予以剔除超提之折舊8萬元【(2,980,000-2,500,000)/6】。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