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1 08:59:18板新
情人節時情人互贈禮物,如價值超過220萬元,務必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裁罰
情人節時情人互贈禮物,如價值超過220萬元,務必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裁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3月14日情人節已過,如果情人收到的禮物價值達220萬時,要記得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上述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延長,申請延長期限為3個月。
該局指出,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在情人節時甲男為討乙女歡心,送給乙女千萬跑車,並將車輛登記為乙女所有,惟事後經國稅局查獲,雖然倆人於1年後結婚,但甲男並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且未於前述期限內至國稅局辦理延期,以致遭國稅局對贈與人(甲男)補稅及裁罰,甲男不服主張國稅局查獲時屬夫妻間贈與免稅,向該局申請復查,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係以行為時為核課之基準,該局乃維持原核定,駁回贈與人(甲男)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在歡度情人節時,如贈與價值超過220萬元之禮物,或當年度贈與金額累計超過220萬元,務必記得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徵稅額還須受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錢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9)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