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0 08:42:38板新

為利納稅義務人儘速收到退稅款,請利用存款帳戶資料辦理直撥退稅

為利納稅義務人儘速收到退稅款,請利用存款帳戶資料辦理直撥退稅

  考量退稅為納稅義務人之權利及兼顧稽徵實務,財政部以10241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1680號令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刪除免退限額新臺幣200元或100元以下之規定,並自10241日生效。又102529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已刪除各稅應退稅捐於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退限額之規定,因此,自10241日起,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小額退稅款一律主動退還納稅義務人,俾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現行退稅方式分為直撥退稅、憑單退稅及支票退稅等3種,考量納稅義務人領取小額退稅須耗費時間及交通費用,且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稅款亦有作業成本,將賡續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加強宣導納稅義務人利用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以節省徵納雙方填發及兌領退稅之成本。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真榆

聯絡電話:02-23228193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