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7 08:46:36板新

澄清媒體報導五股地區電桿遷移事件,國產署並未以收取租金為由拒絕台電遷移電桿

澄清媒體報導五股地區電桿遷移事件,國產署並未以收取租金為由拒絕台電遷移電桿

國產署經管之國有土地一向配合電業需求依電業法提供使用,依電業法第53條等規定,電業必要之使用,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訂有新建桿線使用土地補償要點,依該公司自訂之補償標準,以電桿為例,補償最高限額為8千元。國產署係依上開規定請台電公司給予補償,未曾以收取租金為由拒絕台電公司遷移電桿。

國產署表示,五股地區電桿需用國產署經管土地,如經台電公司確認遷移位置,該署自當配合,俟台電公司依電業法等規定敘明需用國有土地標示、使用面積檢附地籍套繪圖說及提供補償金計算方式及金額,即予審辦。尚無台電公司指稱須繳納土地租金,否則涉嫌侵占,將採法律途徑及索取每月5千元,一次收取50年共300萬之情事。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有關電桿等電業使用公私有土地,應有一致之處理方式,有無損害及是否支付補償,應由電業法主管機關經濟部通盤考量。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芳宜

聯絡電話:02-277181211211

 

 

分 類: 國有財產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更新日期: 201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