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3 09:14:49板新
國稅局菸酒稅額計算依法有據,絕對站得住腳
國稅局菸酒稅額計算依法有據,絕對站得住腳
針對更生日報報導大華酒廠提出98年4月21日酒品遭搜索查扣,98年4月份之菸酒稅無從申報乙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出說明,依照菸酒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同法第12條又規定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北區國稅局指出,本次大華酒廠菸酒稅額的核課,是以花蓮縣政府在酒品零售商營業地點查扣後返還之酒品明細,經過該局花蓮分局逐筆比對並扣除該酒廠自行申報的酒品數量,按查扣量超過申報量之差額據以課徵菸酒稅;由於該批被查扣之酒品地點在酒廠外,所以是屬於已出廠之酒品,依法應該依出廠數量於次月15日以前報繳菸酒稅,因此本次菸酒稅額完全照課稅資料計算且於法有據。國稅局另表示,本案已進入依法徵收程序,核課之稅單已送達,租稅的主體、客體均明確,納稅義務人倘有不服仍應於收到繳款書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花蓮分局申請復查,以免喪失權益。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