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2 08:53:06板新
預告修正「酒類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預告修正「酒類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為強化酒類標示之管理及配合實務所需,財政部擬修正酒類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避免兒童及少年誤買酒品,經參酌日本、美國等國家之立法體例、地方政府建議及「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11條之規定,增訂酒類之警語應以長寬為2.65毫米(mm)以上字體為之,以達明顯警示效果,並將現行「未成年請勿飲酒」警語用詞修正為「未滿18歲禁止飲酒」。另為警示消費者切勿於短時間內大量灌酒,以免發生急性酒精中毒,危害自身健康,爰增列「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之警語。
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增訂酒類標示陳年者,於裝瓶前貯存於容器中熟成時間應至少3年以上,並加註熟成年數;如以數種陳年之酒類調製而成者,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熟成年數,並須具有詳實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核。又基於酒品之年份或酒齡已規定應以單一數字標示,陳年之熟成年數之標示,宜比照標示之,爰酌修相關文字,
以資明確。
三、配合本次修正,定明其施行日期,自發布6個月後施行,以利業者調適。
前揭修正草案內容,請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之「最新消息」查詢,如有修正建議者,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財政部國庫署供參。郵寄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3樓,傳真號碼:(02)23970990,電子信箱:A1@mail.nta.gov.tw。
聯 絡 人:員旭潔
聯絡電話:02-23979491轉分機510
分 類: 國庫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