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溯自102年8月15日實施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有關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案,前經財政部於去(102)年8月13日公告自同月15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嗣財、經二部分別完成傾銷及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確有傾銷事實,且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經濟部並就本案若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綜合分析評估,認為無明顯負面影響;全案提交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決議對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稅率為去年11月21日公告之傾銷差率(20.18%至38.11%不等),並溯自去年8月15日(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實施,至107年8月14日止,為期5年;另同時接受部分涉案廠商具結。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前述提出具結申請並經財政部接受之涉案廠商,包括中國大陸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廠商天津太鋼天管不銹鋼有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太鋼不鏽香港有限公司等4家廠商,其具結自103年3月7日生效,適用期間同樣至107年8月14日止。該等具結廠商需按季提供具結資料供財政部查核,如有違反具結條件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財政部將取消其具結資格並依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20.18%課徵反傾銷稅。
本案除具結廠商外應課徵之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涉案國家
涉案廠商名稱
傾銷差率
中國大陸
具結廠商除外之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38.11%
韓國
Pohang Iron and Steel Company (POSCO)
POSCO出口商:
Daewoo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GS Global Corporation
Hyosung Corporation
Hyundai Corporation
26.53%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37.65%
關務署另指出,本案臨時課徵之稅額如有高於經核定應課徵之稅額者,相關進口人可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向海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本案應課徵反傾銷稅之貨物範圍為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包括鋼捲與鋼板,寬度不限而厚度小於4.75公厘者,即SUS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其他對應規格產品,所涉及之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為7219329011、 7219329012等15項,主要提供下游廠商加工處理作為不同之用品,應用廣泛,如汽車業之車輪蓋、車輛外製材,餐廚用具業之流理台,家電業之電腦零組件、液晶顯示器、錄影機,另運用於建築之門窗、扶手、電梯,石化業之儲油槽、輸油管,機械業之馬達、油壓機,以及交通業之纜車、貨櫃等。
新聞稿聯絡人:蔡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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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關務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