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修正「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為強化菸產製工廠管理及配合菸廠設廠實務所需,財政部爰會銜衛生福利部及經濟部,於103年3月3日修正「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並自發布日施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強化國內菸廠設立規範,增訂業者於增設工廠、變更廠址、新增產品種類或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菸製造業許可執照者,亦有本標準之適用。(修正條文第2條)
二、為避免小型菸廠林立,增訂菸廠之廠房及製造作業場所樓地板面積分別不得小於18,000平方公尺及8,000平方公尺,以利管理。(修正條文第3條)
三、基於製菸機具多為大型設備且成品均以棧板堆疊,為安全考量,增訂廠房及成品倉庫樓地板載重每平方公尺分別不得小於700公斤及800公斤。(修正條文第5條)
四、基於廠區安全考量,增訂應設置危險品倉庫專門儲放危險品。(修正條文第7條)
五、除就捲菸產製工廠之基本生產設備最低效能予以定明,以資明確外,增訂捲菸產製工廠應具備風送、除塵等生產附屬設備規定,以符製菸實務製程需求。(修正條文第8條)
六、鑑於雪茄產製工廠應具備之基本品質檢驗設備宜與捲菸產製工廠相同,爰將現行條文第10條有關雪茄產製工廠之規定,合併作一致性規範,並另為利管控菸品品質所需,增訂應設置符合CNS5917菸葉及菸製品檢驗法-試驗場所之標準條件之試驗場所。(修正條文第10條)
七、考量菸製造過程中產生之廢(污)水、廢氣及菸砂微粒須妥適處理,增訂廠內應具備基本環保設備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前揭修正條文內容,已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之「最新消息」,歡迎上網查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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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2)23979491分機510
附件:「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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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修正條文
分 類: 國庫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