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04 08:56:01板新
有關呆帳損失應提之證明文件
有關呆帳損失應提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呆帳損失應提示之證明,依財政部67年2月20日台財稅第31145號函釋為:
一、營利事業委任律師代為催收應收帳款等各項欠款債權,受任律師仍律師仍宜以郵政事業存證函代為催收,並以上項存證函,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
二、查核準則第94條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應收帳款等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因債債務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者,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後,得依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列為訴追年度之呆帳損失。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帳,以免被剔除補稅。【#047】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國政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18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