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04 08:53:55板新

每件家具銷售價格達50萬元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每件家具銷售價格達50萬元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件家具銷售價格達50萬元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整批或整組家具進口或銷售額達50萬元以上,但每件金額未達50萬元者,即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房屋入住前,通常會添購家具(桌、椅、櫥、櫃及床等),如購買家具每件金額未達50萬元者,因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之範圍,即不需擔心被課徵奢侈稅。惟該局呼籲,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家具之營業人,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50萬元以上者,仍應依規定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勿存僥倖之心態,待被查獲時,即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3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91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