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7 09:16:37板新
個人取得退職所得,應依規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金額,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個人取得退職所得,應依規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金額,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100年度自服務20餘年之公司退職,領取退職金總額9佰餘萬元,惟其未依規定之計算方式計算退職所得,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短報所得,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係因國稅局印製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冊」不明確,致其申報錯誤,並非刻意漏報所得,願意補繳稅款,請撤銷罰鍰云云,申經復查遭駁回。
該局復查決定駁回理由略以,上開國稅局印製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冊」有關退職所得之文字說明部分,係載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及財政部99年11月22日公告100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規定,並無不明確情形,甲君未依該公司開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載之退職所得金額申報,自行以錯誤之方式計算並辦理申報,致有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違誤。
個人辛苦工作數十年,於退職時所領取退職金,其金額都很高,如不小心申報錯誤,其漏稅額亦不小,從而,被處罰之金額往往會高至數十萬元,於個人非常不利且頗不值得。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退休領取退職金,應依公司開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載之金額辦理申報,如對該金額有疑慮,務必向公司查明,或請國稅局相關單位或人員協助說明有關之規定及正確之計算方式,切勿自行以錯誤之方式計算並辦理申報,俾免於造成逃漏稅之結果而遭致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