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6 09:31:32板新

營業稅專案查核將自103年4月1日起展開,請營業人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專案查核將自10341日起展開,請營業人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移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轄內有某家以販售電子設備批發為主之甲公司,銷售觸控材料予乙公司,合約中載明付款方式為全額預付,並於一年內交貨完畢,可允許分批交貨。經查甲公司有預收貨款近3千萬元,未開立發票交付予乙公司,甲公司雖主張尚未全部交貨驗收完畢,惟其預付貨款部分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前揭交易甲公司被查獲未依法開立發票,除補徵營業稅額140多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移送裁罰外,另乙公司涉嫌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之行為,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即買賣雙方皆受罰。是特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勿心存僥倖致遭補稅移罰。

該分局將自10341日起展開一年一度之營業稅專案查核作業,查核重點有六項:一、加強查核營業人是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二、加強查核營業人是否以個人消費或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抵退稅款。三、加強查核營業人是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四、加強查核營業人是否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五、加強查核以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之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六、加強查核網路交易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基於愛心辦稅及疏減訟源,特呼籲營業人應速自我檢視,倘涉有上述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等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者,只要在該分局尚未進行調查(1033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之規定。【#045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尤素珠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95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