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5 09:17:50板新

夫妻婚禮與登記結婚年度不同,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夫妻婚禮與登記結婚年度不同,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近期有民眾詢問:與配偶於1021231日舉辦婚禮,1031月間才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與配偶合併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是該民眾雖於1021231日舉辦婚禮,惟係於1031月才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所以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可與其配偶合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夫妻登記結婚或離婚之當年度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038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錢美娟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2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