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5 09:17:50板新
夫妻婚禮與登記結婚年度不同,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夫妻婚禮與登記結婚年度不同,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近期有民眾詢問:與配偶於102年12月31日舉辦婚禮,103年1月間才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與配偶合併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是該民眾雖於102年12月31日舉辦婚禮,惟係於103年1月才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所以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可與其配偶合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夫妻登記結婚或離婚之當年度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038】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錢美娟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2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