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9 10:36:50板新

購物商店需經核准為特定營業人,方可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

購物商店需經核准為特定營業人,方可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

王老板來電詢問,其出售一只手錶予外籍旅客,該名外籍旅客是否可於出境時向海關辦理退還所繳納之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購物商店符合實收資本額500萬元以上之公司、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為特定營業人,並取得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標誌。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旅客若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特定營業人購買可隨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含稅總金額達3,000元以上,並在購物日起30天內將貨物攜帶出境,得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其繳納的營業稅。換句話說,並非外籍旅客至任何商店購買貨物均可辦理退稅,時有非經核准之營業人,卻告知外籍旅客僅需憑發票即可至機場向海關辦理退稅,造成海關退稅作業困擾,籲請營業人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301-1403

 

回頁首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