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8 13:26:59板新

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以利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

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以利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

因社會經濟型態變化,為使遺產管理更周全,國產署陳報財政部於103122日核定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依據民法有關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國庫,故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債權人之利益或使訴訟程序進行順遂,以國庫有期待利益,且公務機關擔任遺產管理人,不致產生弊端,多指定國產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截至今(103)年1月由該署及所屬分署代管中案件達2,002件。

國產署表示,去年一年,代管遺產,賸餘財產收歸國有的不動產200筆(棟),現金5,318萬餘元。遺產管理人除須執行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蒐索及保存遺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職務外,尚需處理被繼承人之訴訟案件。民眾會拋棄繼承遺產,大多因為遺債大於遺產,常涉有訴訟爭執,幾無賸餘財產可歸屬國庫,但該署及各分署基於利害關係人權益,均戮力謹慎處理。為利善盡遺產管理人責任,財政部訂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以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作業依循。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包括各類財產登記機關(如各區監理所)配合提供被繼承人遺產資料,並明定無法追查或尋獲之車輛、船舶處理方式;另為免被繼承人僅有欠稅無其他債務之遺產,遭稅捐稽徵機關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徒增代管遺產之負擔,可由該署以相關預算先行墊付,結案時收回歸墊,以維遺產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侯科長瓊林

聯絡電話:02-277181211111

 

 

分 類: 國有財產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更新日期: 201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