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8 13:25:32板新

營業人於拍賣網站經營網路購物業務,應依規定繳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營業人於拍賣網站經營網路購物業務,應依規定繳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拍賣網站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貨物者,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4點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除遭補稅外還會被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甲拍賣網站經營書籍、茶葉之網路銷售業務,自981月至995月間銷售額計3,000,000元,經該局查獲予以補稅及處罰,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銷售額屬甲拍賣網站所有,其僅收取佣金,然因甲拍賣網站提供相關資料並說明,其網站僅提供系統服務,不介入各拍賣賣家與消費者間交易,且買家貨款係匯入A君之帳號,故對A君補稅及處罰並無不合,乃駁回A君之復查申請,並已告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在拍賣網站經營網路銷售業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林佳霙,電話:04-230511118126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14